為加強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保障農村水環境安全,控制水體污染,改善水環境質量,浙江省頒布了農村生活污水戶用處理設備水污染物排放要求(DB33/T 2377-2021)。
此標準由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起草單位: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浙江清華長三角研究院。下面力鼎環保分享下部分重點內容。
一、農村生活污水:
農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污水,以及從事農村公益事業、公共服務和民宿、餐飲、洗滌、美容美發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和處理的建(構)筑物、設備及附屬設施的總稱,簡稱處理設施。
1.直接排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排放口直接接入受納水體的。
2.間接排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流經自然濕地、溝渠等再排入受納水體的。
二、水污染物控制要求:
基本要求農村生活污水應遵循“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的治理原則,采用以下方式進行治理:
——優先采用資源化利用方式處理;
——具備集中處理條件的,優先采用集中處理設施方式處理;
——不具備資源化利用和集中處理條件的,采用戶用處理設備方式處理,處理后應按4.3要求排放。
三、資源化利用:
開展資源化利用的,應滿足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不應造成環境污染。
其中:
——回用于農田、林地、園地等施肥的,應符合施肥的相關標準和要求;
——回用于農田灌溉的,應滿足GB5084的規定;
——回用于景觀環境的,應滿足GB/T18921規定。
四、排放要求
戶用處理設備出水排入GB3838—2002地表水Ⅱ、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19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湖泊、水庫等封閉水域或半封閉水域時,直接排入執行表1的要求,間接排入執行表2的要求。
表1排入重點或敏感區域的出水水質要求
戶用處理設備出水排入其他環境功能或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的,應符合表2的要求。
表2排入其他區域的出水水質要求
污染物去除要求4.4.1應具備污染物去除能力。當測試條件溫度為≥10℃時,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以N計)的污染物去除率應符合表3的要求。表3戶用處理設備污染物去除要求
四、去除率按以下式(1)計算:
(1)式中:
五、其他管理要求
1.污水處理過程中不應通過稀釋方式達到出水水質要求。
2.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柵渣、沉砂、浮油和污泥等應按時清掏、合理處置,且應遵循資源化利用優先的原則。
3.戶廁改廁及化糞池衛生要求應滿足GB19379。
六、監測要求
1.水質采樣應符合HJ91.1、HJ493、HJ494、HJ495等有關技術規范。
2.對水質的測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發布實施后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七、表4戶用處理設備水質監測方法
實施管理按照監測要求獲得的出水水質監測數據作為戶用處理設備排放是否達標的判定依據。
以上就是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戶用處理設備水污染物排放,詳細內容點擊下載→浙江農村生活污水戶用處理設備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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