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編號DB50/ 848-2021),于2021年12月8日起正式實施,該標準由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標準規定了重慶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實施要求。下面分享下部分重點內容。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處理規模500 m3/d(含)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應按照GB18918執行。
2、根據受納水體的水域功能與處理設施規模,將處理規模20 m3 /d(含)~500 m3 /d(不含)的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三級標準,適用情況應按照表1執行。
3、小于20 m3 /d(不含)規模的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后的排水需利用的,應達到相應的回用標準;確不能回用的,建議選控pH值、化學需氧量(CODCr)、懸浮物(SS)和氨氮(NH3-N),其基本控制指標值參考不高于本文件的三級標準的排放限值。具體內容參見表1、表2。
以上就是最近重慶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簡要介紹,更多農村污水處理標準請關注力鼎環保網站。如需完整版標準請自行下載文末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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